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

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臵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未完,全文共10914字,当前显示14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