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近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的意见,银监会本着积极审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除此之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二是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是考虑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四是考虑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五是考虑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将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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