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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作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作及处置施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第二条本施行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在资产无法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用按标准配置、超标准调剂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八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调剂,按资产无偿转让程序办理。对拒不授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将对其资产购置申请不再审批,不再列入部门预算,同时可以停拨或缓拨经费。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对占有使用房屋及构筑物的修缮;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资产存量和占用情况说明及购置资产的理由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财政厅报送资产购置申请

(三)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单位需求、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资金情况对资产购置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房屋、车辆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等,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审批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理处审核同意后送省财政厅资产处,由省财政厅资产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产存量、使用和资金情况及配置标准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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