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资质申请办事指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苏省消防条例》;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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