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来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开发区产业化,加快提升开发区产业档次,培育更多优势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旨在鼓励和吸引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优秀科技人才、留学人员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让和产业化。目标是创建服务高效一流的科技创业园。
第二条创业园的日常管理机构为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第二章入园条件
第三条入园企业应该是2006年以来设立创办的企业,且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内没有自有厂房和办公用房,须从事下列领域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项目产业化。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三)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四)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合成革制造、汽摩配制造、通用机械制造、金属制品制造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开发;
(八)其他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开发新产品;
(九)取得发明专利的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入园对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熟悉相关技术业务、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入园对象应有与相关的科技开发和研究相匹配的科技人员、科研设备等。
第六条入园项目要求工艺先进、无环境污染。第五条入园企业须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入园程序
第八条拟入园对象须向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入园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一式八份。
(未完,全文共2153字,当前显示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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