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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