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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119号,国税函[2009]2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额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

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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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调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要全面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计税成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累计结余情况,对于应分配未分配的所有者权益应考虑其对价格的影响;二是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和长期投资等;三是资产、存货的增值和减值等情况;四是股权计税成本的真实性。按照税收政策,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对其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填制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调整纳税行为。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由各市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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