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增强测绘资质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主管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负责全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异议受理和处理并转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复核和发布以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异议受理和处理、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和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委托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承担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以下具体工作: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受理、处理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评价的异议,并转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复核;
(四)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统计分析;
(五)提供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六)出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
(七)建立并保存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档案;
(八)信用信息平台日常管理维护;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构成。
第七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划分为aaa、aa、a、b、c、不合格六个等级。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标准、评价结果和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3253字,当前显示10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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