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一)各合作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而发生的代偿本金部分。
(二)各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本条第一款以外的贷款而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纳入补贴范围的银行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合作担保公司应当是已经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
第五条
合作银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依法设立分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并且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有服务中关村小微企业的意愿和良好工作基础。
(三)中资银行在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为三等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及贷款业务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融资担保或者贷款前一年度企业总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
(二)使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和中关村标准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分担比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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