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了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武发[1999]1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实施意见》(武发[2000]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改制目标。中小型国有企业要全面放开搞活。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改变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二、改制形式。结合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具体实际,在有利于搞活企业、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持企业的基本稳定的条件下,大胆探索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有效形式,实行改制范围、改制形式、出让对象全面放开。
(一)整体出售。根据出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由购买人买断企业产权。资产大于钡债的,可由购买者买断净资产。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斯付款: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可以采取由购买人全部接受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企业原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二)分拆出售。对难以整体改制或整体出售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售,既可采取实物形态分块出售,也可采取价值形态分股出售,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和企业以外自然人购买。
(三)先租后售。可将企业资产向社会法人、企业以外自然人或内部职工集体、企业经营者先出租后出售,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对租赁的国有资产实施买断行为的,其已交纳的租金,可抵扣购买金额。若企业改制一时难以找到购买者的,可采取在原企业法人地位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建新企业。新企业对老企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根据资产占用的实际情况向老企业交纳资产使用费,并由新企业对老企业进行托管逐步过渡到买断老企业国有产权。
(四)职工持股。企业可推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由企业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共同出资购买企业国有产(股)权。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层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持大股,职工自愿购股。
(五)股份制。对资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的中型国有企业(含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国有企业),可按照国有不控股和产权多元化的原则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已入制的国有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应通过股权重组,退出控股地位或实现国有股完全退出。
(六)解散。对产品无市场、长期扭亏无望处于停产或基本停产状态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解散。
(七)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长期停产、严重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三、对改制企业,经有资信资格的中介机构认定,3年以上(截至1999年12月31日为止,下同)的应收帐款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的,可按零值计算;确实无法收回但又证据不全的可按帐面值的30%计价;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未取得法律文书的,按帐面值的60%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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