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
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法律问题诌议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作为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在全国各地都不断推进,摸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制成为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使一大批中小企业焕发了生机。实践证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为以民营股份为主的公司化企业对发展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拓展了融资渠道,实现了资产的重组优化和保值、增值同时大大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企业改制是一个牵涉面很广,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的制度转型过程。随着过程不断推进,各种各样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问题的成因错综复杂,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部分是企业发展必然伴随的新领域,而更多的则是由于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法律的缺位、适用冲突等原因引起的。换句话说,当前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中的绝大多数疑难问题其实质就是法律问题。这些潜在、隐性问题的日益积累和暴露,制约着股份合作制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乃至对推动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构成严重威胁,并潜在地构成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一大社会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一、研究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法律问题和对策的意义
(一)保障公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必然发生诸如资产置换、剥离、评估、清查等资产流转行为和产权的判别、评估、转让、交换等活动,而这些活动大多涉及国有资产和公有权益。国有资产和公有权益从本质上来说,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过去数十年间辛勤创造财富的积累。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本质来说(一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公民,国家只是代全体公民持有和管理生产资料的代理人),还是从国有资产和公有权益的实际来源说(实际是工人和农民创造的价值和财富),国有资产都不应当被私人所掠夺、私分、无偿占有或者低价购买。这既是保护国家的利益也是保护资产所有者、产权权利人利益的需要。然而,在国有企业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常出现国有资产的不正常流失。国有资产被资产管理部门低价贱卖,或者被国有资产经营者非法占有或私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者、经营者通过种种虚假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人资产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或者尽可能少地流失。
(二)区分和保护财产权益
企业改制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之一,是解决法律主体之间的权益区分和保护,消除纠纷。在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发生种种不可避免的纠纷,譬如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企业出售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中发生的劳动纠纷、被改制的企业遗留或遗漏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介机构在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服务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大都与国有企业改制、转换经营机制直接关联,涉及到企业的债权、物权等权利和企业之间、自然人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信托、承包等关系,主体繁多,内容复杂。许多具体操作案例由于历史和其他原因,案情盘根错节、关系纵横交错,因此需要研究相应的法律对策,以保证各级政府和当事人在改制过程中,能够理清头绪、抓住要点,判明权利义务主体,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利益,保障各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合理、合法守规的平衡和保障,促使各方当事人都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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