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
第一条为搞好农村危房改造,加强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制,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实行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核和行使管理职权的村、乡镇、县直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第四条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责任义务,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及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调查、指导、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1.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各项政策。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立即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够立即答复的,村、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
3.凡是答复申请人受理后,乡镇必须对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程序,使用规范术语,填写入户调查表,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听证或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及时将调查审核意见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4.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和鉴定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需要维修、改建的,要尽快制定好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规划,尽快组织实施维修、改建工程,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集中连片建房点危房改造工程,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与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协议书,由乡镇承办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属统一规
划分户自建的,乡镇或村委要与自建农户签订协议书。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规划设计组提供的规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集中连片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6.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属分散自建的,可参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农民自己维修的,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7.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工程进度、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及照片。
(三)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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