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市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污染物的排放及
处理情况,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市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报市环保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填表规范的,予以登记。
第六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前15天,到市环保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污染源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结合全市排污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许
可证制度。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总量和浓度排污指标。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
污许可证》。
对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并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标准的单位,发给《排污
(未完,全文共2139字,当前显示7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