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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1308

【发布文号】

厦府[1991]综085号【发布日期】

1991-04-24【生效日期】

1991-04-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4月24日厦府〔1991〕综0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法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经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水污染物排放在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过渡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条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

第六条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不得拒报、谎报。超过期限未报者,视为拒绝申报。

第八条第八条排污单位必须自行监测排放的污染物,在监测基础上每季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监测数据。无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区(县)环境监测站或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排污申报监测必须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严格按国家统一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第九条第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产前1个月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后方准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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