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负担监测体系,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员产生范围
企业负担监督员应从企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财务(审计)人员中产生,每三年聘任一次。
第三条监督员任职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坚定,爱岗敬业;
(二)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熟悉有关业务知识;
(三)公正廉洁,不徇私情,敢于抵制各种不合理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四条监督员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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