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大全5篇]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9]169号【发布日期】
1999-12-06【生效日期】
1999-12-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6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1999年11月18日)
近年来,全省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发展较快,已经成为一项日趋广泛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在全民健身、养生防病、提高身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但是,与全国一样,我省在开展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和问题:有的借气功之名宣扬愚昧迷信;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带来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有的借气功之名非法行医,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的借气功之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诈骗钱财、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有的借所谓“会功”、“弘法”,进行非法聚集,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一、健身气功是指群众通过参加气功锻炼,从而强身健体、养生康复的体育活动。进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宣扬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不得损害人民身心健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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