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大全5篇]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1]7号【发布日期】

2001-03-01【生效日期】

2001-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

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邮电局制定的《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始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厂泛使用,作为互联网的延伸,“网吧”这一信息服务场所在我省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网吧”经营无序的状况较为突出,给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切实加强管理,促进我省信息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

(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邮电局

2001年1月2日)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1998〕9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网吧”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网吧”经营的范围

“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其经营范围是为公众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信息交流等信息服务。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含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均按“网吧”进行管理;非营业性的电子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由公安机关参照“网吧”的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网吧”不得从事电脑游戏业务。

二、

二、“网吧”经营的条件

(一)开设“网吧”的场地应当符合经营场所有关规定,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安装透明玻璃窗,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网吧”与中小学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二)“网吧”营业场地通间实用面积,市区不少于80平方米,县(市、郊区)城关镇不少于50平方米,其他集镇及农村不少于30平方米

(三)“网吧”上网计算机数量不得少于10台,营业场地实用面积数(平方米)与上网计算机台数之比不得小于2.5;计算机间的隔板顶边离地不得超过1米

(四)“网吧”营业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等应急设备,营业场所在5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消防应急通道等消防设施。“网吧”不得设置包厢或房中房。


(未完,全文共3718字,当前显示11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