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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大全5篇]

【发布单位】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1]56号【发布日期】

2001-11-13【生效日期】

2001-11-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民政厅、省办公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

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2号精神,现就规范全省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未完,全文共1714字,当前显示5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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