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大全5篇]
【发布单位】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1]56号【发布日期】
2001-11-13【生效日期】
2001-11-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民政厅、省办公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
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2号精神,现就规范全省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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