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林大学《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
附件2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06〕34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科学技术处起草的《江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南大学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江南大学教师)以及博士后、进修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学生等(以下简称江南大学学生)。
第三条江南大学教师和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在科学研究、成果发表和其它学术活动中坚持诚实、严谨和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武断浮夸和徇私枉法,杜绝沽名钓誉、急功近利和损人利己的不良风气,自觉维护江南大学的学术声誉。
第四条江南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自己的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引证的目的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体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未完,全文共1880字,当前显示60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