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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

【发布单位】

830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12-23【生效日期】

1994-1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12日海口市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确保电信通信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撑脚、隔电子、拉线、帮桩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光缆、及电缆、光缆管道、管孔、人孔(含人孔盖)、手孔、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收发讯天线、移动通信基站、微波和卫星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导线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海口市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电信部门应加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电信部门进行抢修。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责任,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包括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预留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用地。

第七条第七条电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新建或改造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计划报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统一安排。

计划部门应于年初将本年度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计划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应据此做出电信通信配套管线建设计划,并送计划部门。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或进行园林绿化建设时,规划部门必须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电信部门必须及时做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设计。城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同步进行施工。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电信通信工程施工资格。

第九条第九条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维护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由电信部门按规定向城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后应及时恢复路面。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改建楼房必须按邮电部门颁布的电信通信设计标准预留电话线路交接架间、预埋电信通信暗管及预设室内电信通信管线。其电信通信管线设计必须报经电信部门审核,并列为验收项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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