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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府〔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十届1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8〕10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每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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