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单位】
江西省
【发布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日期】
2004-09-23【生效日期】
2004-1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大江网-江西日报
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9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2004年9月23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国防单位;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
(三)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领域;
(四)能源、交通领域;
(五)国家及省重点科研单位;
(六)重点网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重要领域、重点单位。
第五条第五条公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组织培训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四)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对重要领域、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指导;
(六)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活动;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重要领域、重点单位新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在系统建成后30日内由系统建设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实行备案制度。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接入单位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定期报告本网络中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重要领域、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指定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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