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服务台账
有关内容填写说明
一、《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附件1)填写说明
1、此表相关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2、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二、《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附件2)填写说明㈠基本情况
1、台账编号:按困难类别统一编写号码。前四位:
为年度编号,后两位为困难类别编号,即01为大龄失业人员、02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03为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04为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05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06为残疾失业人员、07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08为失地失业人员、09为协保人员,最后四位数为已认定的困难人员自然编号,共10位数,便于平时快速查找个人资料,提高工作效率。
2、婚姻状况。是指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是指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时间。
4、文化程度。是指小学、初中、高中、职高、技校、中专、大专、大学以上。
5、政治面貌。是指中共党员、团员、群众、其他党派。
6、身体状况。是指健康、一般、有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7、“双零”家庭认定时间:
为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认定时间。
8、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9、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10、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12、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明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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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