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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