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申请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资料(报告)汇编;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程分析;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等相关规划和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四)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六)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七)工程生态用海方案(包括岸线利用、用海布局、生态修复与补偿、跟踪监测及监测能力建设等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分析;
(八)工程拟采取的包括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
(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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