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第五,实用性强。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
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a.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b.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c.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d.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e.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3)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a.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b.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4)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首创。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起,成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控制新污染产生的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是“预防为主”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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