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安徽省政府令第252号【发布日期】
2014-04-30【生效日期】
2014-04-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2014年4月30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
(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新增社会公益服务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设立目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机构类型等。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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