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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经费是指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该项经费额度应逐年递增。

第三条

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二)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经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项目经费预算安排;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项目经费下达;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依时提交相关自查、验收报告,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合理统筹安排经费支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2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依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或项目终止工作,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适用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方向第九条

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南沙区内注册登记,对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的单位。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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