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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经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经费管理办法

(于2009年4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是指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全市统一安排的科普活动,以及三定方案规定科协需要履行职责等的经费。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择优资助的原则。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配套资助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

第四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科普宣传。主要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

(二)科普展示。主要用于科普展览、展品研制等;

(三)科普活动。主要用于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交流、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

(四)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党政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基层科普工作者的科普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等;

(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

(六)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社区科普设施等建设的配套投入;

(七)表彰和奖励。主要用于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学术交流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开展与港、澳、台、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九)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未完,全文共2540字,当前显示8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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