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6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
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7)30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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