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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实施救助,确保救助基金的使用真实、合理和有序进行,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关爱生命、公开、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救助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进行救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本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试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省级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救助基金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通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协调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审议1救助基金的有关议题和有关事项,特殊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各设区市和县(市)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上报。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设区的市和县(市)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救助基金垫付申请;

(二)依法审核救助基金票据和证明材料,上报省承办单位审批;

(三)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委托,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办事机构应当明确救助基金受理地点,并公布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七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本辖区救助基金垫付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了解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等情况,参与事故赔偿调解及对垫付的费用进行追偿。省承办单位负责对办事机构上报的救助基金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

2疗或殡葬机构账户。

第八条承办单位、办事机构与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就垫付费用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当于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门进行协调,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争议各方。特殊情况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解决。

第三章抢救费用的申请与垫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条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3第十一条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应当及时查明和记录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以及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等情况。

第十二条发生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填写《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表》、《使用救助基金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受害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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