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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

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

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

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

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

三、《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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