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土地使用税
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概述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是土地
(三)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坐落在农村地区的房地产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四)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联系耕地占用税类似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10000平方米的土地,甲企业使用其中的60%,乙企业使用其中的40%。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乙企业在2008年1月份新征用耕地6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土地所处地段的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2008年甲、乙企业各自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a.甲企业纳税24000元,乙企业纳税28000元b.甲企业纳税24000元,乙企业纳税16000元c.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16000元d.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28000元
10000*60%*4=24000
10000*40%*4=16000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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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