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时间:2009-01-01文件类型:其他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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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0000]17号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规定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2、耕地征用未满1年免税。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
3、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土地免税。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4、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未利用免税。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
5、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用地免税。对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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