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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

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

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新增、更新、报废按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2、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技师、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3、申请配置ct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常规x线检查设备和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原则上平均年门急诊量>150000人次或年住院手术量>900人次可提出配置申请;原有同类设备每台年检查人次数≥13800人次,临床病人(除体检)的检查阳性率专科医院≥70%,综合医院≥50%,可申请新增设备

4、申请配置mri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平均年门急诊量>300000人次或年住院手术量>3000人次可提出配置申请;原有同类设备每台年检查人次数≥7800人次,临床病人(除体检)的检查阳性率专科医院≥70%,综合医院≥50%,可申请新增设备

5、dsa、spect、la新增、更新的配置条件另行制定

6、新增设备的配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满足远郊区县、新建大型居民区的新建医疗机构中门、急诊量、住院手术量最高机构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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