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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条例〉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5-04

来源: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和遵循,结合山东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进一步作出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全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领会《条例》及《实施办法》精神,坚决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立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努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强大力量。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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