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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领导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10周年座谈会》[最终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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