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以下简称“船员违法记分”)。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工作。
第二章周期和分值
第四条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属其管辖的船员违法记分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船员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并予以相应记载。
第八条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第九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第四章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第十三条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附件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表1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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