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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333号2002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以下统称“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船员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违法记分分值

第五条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第六条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七条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八条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

(一)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

(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第九条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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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第十条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第十一条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三章船员违法记分、培训和销分

第十二条船员违法记分由做出行政处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海事机构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海事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后,由海事机构在海船船员所持的《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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