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03〕1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市计委牵头起草了《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成府发〔2001〕134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府发〔2002〕46号),对规范全市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竞争,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效果,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9月25日公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严控制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应报市发展计划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属市级重点项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6、经市政府特许的其他情形。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经市政府特许的其他情形。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1、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2、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3、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4、招标人在最近1年内,实施项目的招标活动存在被举报或投诉,经查核确实存在问题或缺乏招标工作经验的。
二、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
(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招标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主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特殊情况确需采取资格后审的,其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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