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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

【发布文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日期】

2006-03-23【生效日期】

2006-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海口市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9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等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投标工作。市建设、交通、水务、商务、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整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从其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中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条第十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三)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答疑会;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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