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
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计项目[2004]94号
2004-6-15【大中小】
发文单位: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6-1
5执行日期:2004-7-
1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业主: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大投资力度确保经济增长的建议〉的通知》(成府发[2004]21号)精神,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房屋拆迁安置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拆迁安置,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委托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单位以拆迁人的名义,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与被拆迁人订立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房屋拆迁安置招标由项目业主(拆迁人)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具备如下要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安置招标。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七条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拆除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在3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之间(含3000平方米)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000平方米以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为《成都招标投标网》、《成都日报》;招标人也可以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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