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
八、十
九、二十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
(五)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
1、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按(1)条执行。
(3)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新建民用建筑
一、
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三类区域:除列入
一、二类区域的其它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
2.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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