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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人力资源〔2016〕16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学校制订《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第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6年9月5日

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与管理,引导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山大学加快专职科研系列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1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考核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是指按照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大人事〔2015〕12号文件招聘的校本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二、考核的主体第四条

学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成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和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办和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确定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条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设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考核小组名单需报学校备案。

三、考核的依据与内容

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七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为基础,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操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在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实施办法,特别要根据岗位等级的差异对论著发表(或决策研究采纳)和科研项目的申请及完成做详细规定,并报送学校审批后执行。第九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团结合作,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期内原则上至少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人文社科类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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