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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机制,引导教师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教师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核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合同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院系在学校考核导向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合同为基础,分类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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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师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校本部专任教师。

二、考核的组织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审议确定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工会、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参加。相关学科专家应根据参加考核教师的情况从相应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誉的教授中产生。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11人。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院系的教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重点审核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专家赞成视为通过。

第八条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院系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院系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各院系需将考核小组名单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师考核工作,形成院系层面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向学—2—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报告本单位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成员赞成,方可进入一下环节。

第九条教师考核工作分级进行。学校制定教师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各院系教师考核的导向和原则,从总体上对全校教师考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各院系依据学校教师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主审议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各院系需将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公示并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各院系应根据不同教师的特点,为本单位教师设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目标任务。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应根据教师所在学科的特点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规律,对聘期考核的目标任务进行合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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