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16〕15号【发布日期】
2016-04-14【生效日期】
2016-04-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6〕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提升全省质量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奖项设置兼顾工业、农业、服务业,充分体现黑龙江省特色优势和经济结构调整导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省内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组织。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正考核、公开透明评比、好中选优和示范带动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周期为2年。前两届颁发省政府质量奖10个,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10个。之后每届颁发省政府质量奖5个,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5个。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质量奖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协调机制,由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公告、组织协调日常评审和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方法
第八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三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符合国家质量、环保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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