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0802
【发布文号】
黑政发[1999]26号【发布日期】
1999-03-29【生效日期】
1999-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1999〕2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3月29日
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
一、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二、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和外省在我省的单位及“三资”企业)和城乡职工、个体经营者都要依照本办法缴纳防洪保安费。
三、
三、防洪保安费要纳入我省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四、
四、防洪保安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6‰征收。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3、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教育部门征用土地可以免征)计征。
(三)对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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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