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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

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

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

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


(未完,全文共2519字,当前显示8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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