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8月27日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
第四条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信访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负责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成员由行政裁决、拆迁管理、法律研究等领域专家中担任。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裁决职责。
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被拆迁房屋调查情况登记表;
(五)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测算明细表;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当事人或证明人的签字);
(八)未达成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
(九)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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