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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江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包括博士硕士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和科研队伍的建设水平,能够反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江西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拨款。资助范围主要是江西省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适当兼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项目立项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适当兼顾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中,以资助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项目为主。

第五条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项目立项是对研究意义重大、研究水平高的科技项目进行重点扶持。一般项目立项要考虑高校、学术研究领域、研究人员的覆盖面,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全省高校科技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社会经济及科技发展的需求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为5年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科技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已承担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而尚未完成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省教育厅委托项目除外)。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

4、研究人员参加(含申请)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5、研究队伍结构合理,能保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为个人申请、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学校审核、专家评审和省教育厅批准。

1、项目申请人填写《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学校审核盖公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对学校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

3、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或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

4、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情况,批准立项、安排项目经费并发文公布,同时返回两份“项目申请书”给申报学校

5、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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